为什么电信诈骗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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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公安部门通报了最新破获的一起利用手机云服务实施犯罪的新型高科技电信网络诈骗案。据悉,这是公安部门侦办的首例利用手机云服务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例。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手机云服务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然后利用信用消费和信用贷款,把钱通过银行卡转账以及ATM机提现,给用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罗成钢介绍,2017年2月3日,深圳警方接到市民何先生报案。何先生的某电商账户在当天凌晨遭遇盗刷。经过侦查和专家分析,何先生的手机云服务被不法分子盗号。对方利用云服务的“回复短信”功能把何先生手机号绑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副号,又利用云服务“销毁资料”功能强迫何先生手机处于离线状态,从而接管了何先生手机号的短信验证码。

深圳警方认为,何先生遭遇的盗刷案是一例结合了手机云服务、运营商副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跨平台、高智商、遥控式的新型网络犯罪手段。目前,这一案件已经告破,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罗成钢表示,这是一个依托于网络上的个人信息非法交易产业链,利用高科技手段、跨平台盗刷的高智商犯罪团伙,此案的破获及时遏制了这类新型犯罪模式的滋生。但这一案件同时也显示出,电信诈骗犯罪正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和高技术化的趋势,这使普通用户遭遇电信诈骗的可能性和风险进一步增大。

360高级副总裁张备表示,未来跨平台、跨厂商、跨业务链条的高度专业化分工的犯罪形态会越来越多。这将给各界打击电信诈骗带来新的挑战。

法律主观

近期南山检察院办理了一宗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案件,至案发时,涉案 公司 共发展全国17个省89个市的会员7.8万余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达4.7亿余元。南山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非法集资案(我国 刑法 规定的 罪名 包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和 集资诈骗罪 等)的网络化趋势明显,该院近期办理的1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就有2宗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的案件。检察官告诉记者,其实不法分子采用旧瓶装新酒的模式,把古老的庞氏骗局跟互联网结合起来,让更多的人受骗上当。 典型案例 打造虚假网店以返现吸引会员 和之前本报报道的“网赢天下跑路案”一样,这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几名被告人的学历也出奇的低。8名被告人中,大部分是初中文化,其中有一人甚至是小学文化,不过也有一名1956年出生的被告人是硕士研究生文化。而涉案公司在这次犯罪前更是已有前科,后来换了个名字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据检方指控, 犯罪嫌疑人 于某山(另案处理)于2001年依法注册成立一家广告公司,于2010年变更为 深圳 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09年5月开始设置网络广告业务发展会员,采取点广告返利的方式进行违法经营,后继续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从2010年开始,他们开始连续推出3套计划,开始面向广大的互联网用户圈钱。 据检方指控,2010年7月,**公司转型发展电子商务业务,并开始运营宝矿网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夸大宣传电子商务概念的方式售卖增值网店给会员,简称a计划。2011年1月,**公司推出创业天使计划,简称b计划。该计划内容与a计划相比,仅是对返利方式进行修改,实质仍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9月,**公司改变运营模式,由售卖增值网店更改为消费商品发展vip会员,简称c计划。c计划并未改变**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 2012年6月,**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其承诺的日期和数额进行返利,遂推出腾飞新模式取消原来所有返利计划,宣传**公司及其合作企业即将上市,目的是以置换 股权 的方式对旧存会员的返利提现进行消化,并继续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受害人遍布17省近8万人 经查,**公司自2009年起以点广告返利及电子商务等各种运营模式进行违法经营,以会员投资额10%-25%的高额回报吸引发展各级代理商,通过代理商以高额返利的方式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利用后面会员的投资资金返还先期会员的投资返利,目的是**公司 股东 及各级代理商通过维持公司运营而实现持续非法牟利。 2012年8月21日案发时,**公司共发展17个省89个市的市级代理商,通过代理商发展会员7.8万余名;根据对已查实的银行账户进行审计的结果和提取的会员数据,**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达4.7亿余元,会员未提现现金积分仍有5.5亿余元;**公司被冻结的各账户资金总额仅有1411508.22元。 南山检方这次起诉的8人,都是**公司在各地的代理商,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他们还拥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市场总监、网络总监等身份。 分析 旧模式:仍然是庞氏骗局那套集资手段 南山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总结了该类案件的行骗手段,其实仍然没跳出从上世纪20年代开始在美国最先流行的庞氏骗局模式,就是虚假项目吸引投资,后投资者支付前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只是披上了一层互联网的面纱。 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先注册成立公司,再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组建网站,在网站上推出各类投资项目,采取夸大宣传及高额返利承诺,吸引社会公众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网站进行投资。网站上提供的投资项目基本有名无实,且以销售数量有限的商品掩人耳目,网站不需要会员操作而由公司代为管理,会员只需购买投资项目即可。 犯罪分子使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支付前期投资者的返利及本金,待资金紧张无法按承诺的日期和数额进行返利时,则谎称公司即将上市,以置换股权的方式对老会员的返利提现进行消化,继续吸收公众资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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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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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堵楚萓 2026年05月09日

    我是清大智创的签约作者“堵楚萓”

  • 堵楚萓
    堵楚萓 2026年05月09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为什么电信诈骗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为什么电信诈骗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

  • 堵楚萓
    用户050910 2026年05月09日

    文章不错《为什么电信诈骗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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